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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防汛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3日        打印  

陂政办〔201134号文《黄陂区防汛应急预案》 

黄陂区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3.1.2  工程信息
3.1.3  洪涝灾害信息
4  预警级别
4.1  预警级别划分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Ⅳ级)预警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Ⅲ级)预警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Ⅱ级)预警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Ⅰ级)预警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
4.2.2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4.2.3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4.2.4  渍涝预警行动
4.2.5  分蓄滞洪区预警行动
4.3  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3.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4.3.3  Ⅲ级应急响应
4.3.4  Ⅱ级应急响应
4.3.5  Ⅰ级应急响应
4.4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4.4.1  江河洪水应急响应措施
4.4.2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应急响应措施
4.5  山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   渍涝应急响应措施
4.7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7.1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2  指挥和调度
4.7.3  群众转移和安全
4.7.4  抢险与救灾
4.7.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7  应急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抢险救援保障
5.2.1  防汛队伍保障
5.3  供电与运输保障
5.4  治安与医疗保障
5.5  物资与资金保障
5.5.1  物资储备
5.5.2  物资调拨
    5.5.3  资金保障
5.6  社会动员保障
5.7  技术保障
5.8  宣传、培训和演习
5.8.1  宣传
5.8.2  培训
5.8.3  演习
6  后期处理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调查和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部门
7.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黄陂区洪涝灾害事件的防治与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洪涝灾害,高效并有序地开展防汛排渍排涝、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6号)等文件。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主要包括:江河洪水(长江、滠水、府环河)、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及由洪水、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堤垸溃口、漫顶)、涵闸倒塌等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不断提高全区防汛排渍排涝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4.2  全区防洪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全区防洪安全是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须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洪工作按流域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区与乡镇统筹,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坚持依法防洪,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干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  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科学调度,依法监管,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为黄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防办”),负责全区防汛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区水务局。
全区按流域、防汛工程的分布设立各防汛分指挥机构,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流域及规划中的防汛排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防汛指挥机构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水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海事)、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区电信局、区供销社、区电力公司等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以上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如有变化,以当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文件为准。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以区级为主)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以区级为主)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度,对重大水旱灾害趋势作出评估,及时上报本(区)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向区防指报告预测结果,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准备。
3.1.2  工程信息
(一)堤防工程信息
(1)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滠水:24.50米, 府环河:25.00米),各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涉堤)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和防守情况在每日下午4时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并转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将险情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续报时限为2小时,直至险情基本排除。
(3)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失事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所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初步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将核实的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名单等详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续报时限为2小时,直至险情基本排除。
(二)水库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该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名单,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所属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应在做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实施提早预警,为水库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及时上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三)排渍排涝工程信息
(1)当出现大到暴雨时,各排渍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应将池前(闸后)水位、流量、机组运行等情况在上午8:00时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当出现超标准降雨时,发生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渍水时间、渍水范围、渍水深度、影响人口、抢险情况、物资需要等情况在上午8:00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1.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害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的情况,灾害形成2小时内上报初步实情,续报时限为4小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较大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初步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续报时限到灾情稳定或结束。
4  预警级别
4.1  预警级别划分
按洪水(含江河洪水及山洪)、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预警级别由轻到重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共四级预警,警示标志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Ⅳ级)预警
1、长江武汉关水位达到设防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2、滠水、府环河中一条或多条河流水位达到设防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3、一座或多座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Ⅲ级)预警
1、长江武汉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2、滠水、府环河中一条或多条河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3、一座或多座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正常高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Ⅱ级)预警
1、长江武汉关水位达到28.28米,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2、滠水、府环河中一条或多条河流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下0.2米,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3、一座或多座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以下0.2米,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Ⅰ级)预警
1、长江武汉关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2、滠水、府环河中一条或多条河流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3、一座或多座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山洪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排大涝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全区防洪、排渍、排涝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落实应急工作责任人、应急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全区防汛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作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分蓄滞洪区安全转移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城市排渍预案等,研究制订病险水利工程抢护方案、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降雨预案发布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气象局发布。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储备必需的防洪应急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洪通信专网、蓄滞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的完好和畅通。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查检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4.2.2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洪峰水位和洪峰流量以及洪水趋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由区防办负责洪灾预警和应急信息的制作,并通过相关方式在全区或相关区域内发布与传播。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江河水位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4.2.3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国土规划、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街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4  渍涝预警行动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的预警区域,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渍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转移财产。
4.2.5  分蓄滞洪区预警行动
1、按照省防办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运用预案执行。武湖区域应根据市防汛办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批、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的分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执行。
2、分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准备启用分蓄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4.3  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当发生江河洪水、暴雨渍涝、水库险情、山洪等灾害事件时,按照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重到轻划分为Ⅰ、Ⅱ、Ⅲ、Ⅳ等四级。
2、进入江河洪水、暴雨渍涝、水库险情、山洪灾害的预警期,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险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区域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在发生江河洪水、暴雨渍涝、水库险情、山洪等灾害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及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区各防汛抗旱指挥分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渍、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江河洪水、暴雨渍涝、水库险情、山洪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向社会发布通告,启动应急预案。
6、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7、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山洪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8、江河洪水、暴雨渍涝、水库险情、山洪等灾害而衍生的流行疾病、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3.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Ⅳ级应急响应:
1)长江或汉江发生一般洪水(主要参考站点水位超设防水位,低于警戒水位);
2)滠水、府环河中1条河流发生一般洪水(主要参考站点水位超设防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或多条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长江、汉江干流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滠水、府环河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
5)全区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全区发生一般渍涝灾害。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区防办提出Ⅳ级响应行动建议,区防办值班领导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并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渍情和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
2)相关区域防汛指挥部,按照区防办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排渍,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防办。
4.3.3  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Ⅲ级应急响应:
1)长江或汉江发生较大洪水(主要参考站点水位超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2)滠水、府环河中1条河流发生较大洪水(主要参考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多条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长江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滠水、府环河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全区发生较大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全区发生较大渍涝灾害。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区防办提出Ⅲ级响应行动建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区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并主持会商,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区防汛办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和重点工程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2)相关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灾,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排渍工作,并将防汛排渍的工作情况上报区防汛指挥部,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排渍排忧解难。
4.3.4  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Ⅱ级应急响应:
1)长江或汉江发生大洪水(主要参考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滠水、府环河中1条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多条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主要参考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3)长江干、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大、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全区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全区发生严重渍涝灾害。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区防办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并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区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渍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和督导,搞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加强防汛排渍工作的指导,立即派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排渍,并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市政府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不定期在区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2)相关区域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排渍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排渍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排渍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排渍工作。区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区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排渍和抗灾救灾工作。
4.3.5  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Ⅰ级应急响应:
1)长江或汉江发生特大洪水(主要参考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2)长江或汉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主要参考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3)滠水、府环河中多条河流发生特大洪水(主要参考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4)长江干流及支流堤防发生溃口(含涵闸、泵站垮塌);
5)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全区发生特大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全区发生特大渍涝灾害。
(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区防办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政委、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并主持会商,可依法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长江防总。区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调度。定期通过区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紧急时刻,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部署防汛工作,实行区委常委负责制,带领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启动分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防汛抗旱指挥部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坐镇,紧急动员部署防汛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划分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区经委和区电力部门确保防汛用电需要。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积极申请市防汛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交通运输(航运)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区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区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专班,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4.4.1  江河洪水应急响应措施
1、当江河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的干部职工巡堤查险。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分蓄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实施分蓄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分蓄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分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5、在江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湖泊水情接近控制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应急响应措施
1、当出现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迅速调度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预警,做好安全转移准备。
2、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涵闸、水库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负责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5  山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规划、气象、民政、城乡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并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街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或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时,如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属于重大人员伤亡应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规划、气象、民政、城乡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6、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  渍涝应急响应措施
1、降雨期间依照职责分工,组织专班巡查,及时发现排渍、排涝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2、各职能部门落实队伍人员,强化疏捞队伍,及时打通管涵、渠道阻塞点,清除阻水物;及时清除覆盖在进水口、泵站前池格栅上的碴物,以保排渍畅通。强化排渍、排涝疏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排渍、排涝人员安全。
3、排渍、排涝泵站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要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和泵站控制水位要求落实抽排措施。各泵站制定设备抢险应急方案,出现泵站设备故障,及时实施抢修应急方案。
4、排渍、排涝期间,由区水务部门做好主要湖泊和大型港渠的调度,确保渍水、涝水快速排险。
5、部分低洼路段、桥涵下出现渍水时,应在第一时间逐级向上级报告的同时,采取警示,增加临时排渍设施等措施。
6、当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渍、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渍、排涝量或停止排渍、排涝,以减缓防洪压力。
4.7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7.1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渍情、涝情、工情、险情、灾情(含大面积停电、停水、重大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员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利及时应急抢险。
6、当洪涝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地区的,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当水涝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区外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相关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7、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备、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8、区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汛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7.2  指挥和调度
1、应急指挥: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调度措施: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派赴工作组: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含专家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7.3  群众转移和安全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7.4  抢险与救灾
1、险情灾情监控: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工作程序: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抢护和救援指导原则: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总体要求:处置洪涝灾害和工作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责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7.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体。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7.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7.7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排涝信息畅通的责任。防汛计算机网络线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
5.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抢险救援保障
5.2.1  防汛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本地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出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部队抢险队伍主要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全力参加抢险外,还负担技术指导任务。
(3)调动有关地方专业防汛抢险队伍的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伍,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它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抢险队伍时,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按相关规定办理。
(5)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资保障。
(6)申请调动部队参加的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3  供电与运输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使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5.4  治安与医疗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排渍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以及盗窃防洪排渍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巡查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5  物资与资金保障
5.5.1  物资储备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要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料。区防汛办防汛物资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防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2)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及数额,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3)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需特殊抢险器材时,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积极主动向社会征集或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申请调拨。
5.5.2  物资调拨
    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制度,当发生不同量级的洪水需启用防汛抢险物资时,全部应由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防汛抢险物资。
5.5.3  资金保障
中央和省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资金,用于国家明确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大坝抗大洪抢大险和水毁工程修复。市、区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资金,用于区防汛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5.6  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在汛期,区(区内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排渍。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排渍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排渍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排渍工作。在关键时期,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7  技术保障
(1)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完善区域内大、中型水库洪水预报系统和重要河段(滠水及沿长江段)监测系统。
(3)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防洪、地质、通信、信息及爆破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抢险现场技术指导。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5.8  宣传、培训和演习
5.8.1  宣传
(1)防汛排渍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长江、府环河等重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且洪水呈现上涨趋势,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的严重影响或出现渍涝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涝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参与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5.8.2  培训
(1)采取分组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区级培训对象主要为街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抢险队伍骨干。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3)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分类施教、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8.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防汛抢险的应急演习,以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各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由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
6  后期处理
发生洪涝灾害的地方: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源、有临时住所,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各保险公司负责投保单位和个人损失的核实和理赔工作。
武湖分蓄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蓄洪区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水涝灾害过后,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应及时清理,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排渍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排渍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恢复。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别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
6.3.2  遭到破坏的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使用。
6.4  调查和总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防汛抗洪工作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排渍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从防汛排渍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排渍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呈报市防汛管理部门备案。
 
 
 
 
 
 
 
 
 
 
 
 
 
 
 
 
主题词:防汛    应急    预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检察院。
武汉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120份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市黄陂区委 黄陂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黄陂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 鄂ICP备12001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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