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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来源:members48365365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8日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区委第二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含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推进“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要法律、上级重大决策和部署,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全区水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水务系统党的组织、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工作;

  (四)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重大决策事项等;

  (五)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生产等措施的制定和调整,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六)报请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审议、批复下属党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

(七)其它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事宜。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内容

  (一)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三定”方案重大调整;

  (二)局系统科级干部的任免、后备干部的确定等事项;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四)其他重要的干部人事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内容

  (一)重大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二)应由水务局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内容

  (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年度预算方案的调整、年度追加单项支出超过5万元的安排等;

  (二)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采购法》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三)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决策权限。涉及本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研究,按照具体事项类别及决策权限,由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召开相关会议要启用专门的会议记录。

第九条  议题提出。议题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的,由局分管同志审核并经局长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请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原则上由局党委委员提出,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议题。

  第十条  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起草和拟定决策方案,并根据规定程序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出席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时,参会人员应逐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需要票决的当场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1/2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奖惩、政策、资金或项目安排等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严格实行局主要领导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负责如实记录,备查以明确责任。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局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对分管科室、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定期向局党委汇报执行和监管情况。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落实。局纪委对局“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决策程序监督。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管追责机制

  第十三条  局主要领导对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局班子成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由局办公室、局人事科、局计财审计科、局纪检监察室等科室参与,采取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及集体决策相关规定,擅自启动重要政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武汉市members48365365委员会

                          201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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